学生工作
学生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学生工作 >> 正文

各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2017-12-01  点击:[]

各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一)沈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实施万名大学生就业创业计划。大力吸引高学历高校毕业生服务沈阳经济发展,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扶持各类各级人才来沈就业创业。对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杰出人才给予50-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领军人才给予30-5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以及学士在25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在沈阳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就业人员凭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缴税证明等,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与沈阳市公租房政策不同时享受。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引进1万名博士、5万名硕士、50万名本科毕业生到沈阳就业创业。

2.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市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的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各地区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60%,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4.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创新实施沈阳市大学生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工程,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建设20个众创空间,形成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

(二)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在校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高校应为其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2.建立起学历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对大学生参加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培训项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3.大学生可选择参加2次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或向市公共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申请参加技能实训,对培训(实训)后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鉴定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大连市生源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技能培训的,市政府按培训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4.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补贴。

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含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户每年不超过20万元。

5.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基层机关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市属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时,可优先考虑已进入基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对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和服务所在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按50%的比例代为偿还。

6.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7.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8.参加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享受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9.按照省委组织部部署安排,实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按《大连市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待遇。

10.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实行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1.大学生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给予政策优惠。

12.大学生和异地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提干和考入军队院校的,可到批准入伍地民政部门申领进藏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当地义务兵优待金的4倍。

13.退役高校毕业生参加大连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14.继续落实岗位储备计划,市政府每年储备1000名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大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聘用到储备计划岗位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因岗位需要且经核准后服务期限可延长1年。服务期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服务期满后自主就业。储备计划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随时递补。

15.实施千岗计划,市人社部门采取考试方式,择优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16.对到社会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且其被用人单位招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介绍1人,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元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17.大连市生源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行“兜底”安置。

18.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保障残疾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前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19.高校毕业生可在求职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扶持。对毕业3年以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2年补贴。

20.对毕业不满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保障。

21.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报名时间和公示期都不少于7天。

22.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时严禁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和毕业院校、户籍等限制性要求,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等有关规定。

23.各有关部门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和退出现役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工龄确定、档案保管和转递、落户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鞍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全市各级人才市场全年举办各类招聘会100场以上,其中市人才市场举办50场以上,举办“开发园区专场招聘会”、“装备制造业专场招聘会”、“广场招聘会”等特色招聘会20场以上,联合高校举办“送岗位进校园大型专场招聘会”5场以上。

2.开展人才需求征集专项行动。围绕鞍山市开发园区和重点产业集群,开展毕业生就业岗位征集工作,征集开发适合毕业生的岗位1.5万个以上。

积极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岗位。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继续加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力度,积极吸纳毕业生就业。

3.实施“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村官计划”,选派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农村基层工作。

4.积极鼓励企业和基层单位吸纳毕业生就业。符合辽政办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补贴、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时,职称外语免试。

5.全面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全年引领高校毕业生创业240人以上。积极为创业毕业生提供资金扶持。“大学生创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10万元以下借款及贷款。各银行机构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的问题。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每人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6.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全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2000个以上,参加见习毕业生350人以上。见习期间给予毕业生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继续实施“给薪培训”。对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给薪培训,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的培训补贴。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8.完善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实现全地区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全覆盖。充分利用网络化工作体系,深入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普查工作,对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和逐月上报汇总制度,随时掌握情况,及时提供服务。

9.毕业生就业全程免费服务,为毕业生报到、培训、创业、就业提供“一站式”和“代办制”服务,在毕业生报到、就业高峰期间实行无假日服务、诚信服务和微笑服务。

10.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和毕业生需求信息,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实现与毕业生点对点的信息交流互动。

11.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采取重点帮扶服务,通过“一对一”就业指导、重点推荐、就业见习、给薪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形式,确保年底前全部安置就业。

12.对学籍在鞍山市辖区,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13.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四)抚顺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召开综合性招聘会、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形式,为辖区内的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有效沟通平台,定期将岗位信息在区人力资源市场、人才网站发布,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并做好跟踪服务,及时为辖区内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档案接管、职称评审等人事代理服务。

2.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定期发布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同时在网站上提供全省知名人才供求网站的链接,高校毕业生可免费登录查询息,充分发挥人事人才网信息查询、信息发布、求职登记、招聘应聘等全方位、“一站式”的就业、创业服务功能。

3.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跟踪回访等“一条龙”服务。并将高校毕业生、求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录入微机,形成了5大人才信息数据库,及时推荐辖区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本溪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制定出台《关于大力引进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等多部政策性文件,从政策层面上为引进包括毕业生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和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保障。

2.在本溪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厅设立返溪高校毕业生登记窗口,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培训、人事代理、公益岗位申请等全方位公共服务,并开通“本溪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对所有加入微信服务平台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

3.继续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扩大援助范围,把单亲家庭、就业特殊困难和农村征地动迁家庭毕业生纳入援助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通过向用人单位推荐、“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毕业生进社区计划”和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多项措施安置已返溪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确保本溪市贫困大学生实现100%就业。

4.落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政策。通过创业教育、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更多的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六)丹东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贷款额度要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4.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两年。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5.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训平台,通过分析软件评估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特点及可行性,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帮助。并组建丹东市创业专家指导团,建立丹东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将合适的创业项目引入孵化园进行孵化,并给予房租水电费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环境评价减半的优惠政策,并免费提供企业管理、财务咨询、环境评价、科技咨询、会议室、洽谈室以及停车场等服务。

6.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7.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制度,将回丹或来丹的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普惠制培训计划实施范围。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普惠制培训和专业转换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其就业技能。

8.鼓励毕业生积极参与见习活动,积累社会经验,积极引导毕业生进入就业和就业准备状态之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9.在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均设置专门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对其所学专业、毕业院校、个人特长、就业意向,培训需求、求职意愿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进行详细记录,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免费为其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有针对性的就业对接服务,积极促进毕业生就业。

10.各级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入户调查、电话征集、信函采集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各类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做足岗位储备,建立就业岗位信息数据库。并通过丹东广播电台和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海报、电子屏幕以及丹东市就业局微信、微博等多种平台及时进行发布,拓宽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渠道。

11.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市就业和人才代理部门均免费为毕业生保管档案。

12.根据省人社厅有关工作要求,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及时为具有丹东学籍的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发放每人500元的求职补贴。

13.重点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定期对全地区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信息进行汇总,建立基础台账,由就业部门责专人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确保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14.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15.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积极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

16.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3年内,优先享受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系列优惠政策。

(七)锦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市国有企业每年拿出新聘用职工总量的5%用于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各地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建立高校与政府、行业、产业集群的协同机制,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对应产业集群建设、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发展的订制式人才培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促进产业、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2.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激励机制。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10人、20人、30人,超过一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4万元、7万元、9万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补助。实施创业补助和服务保障,对本市生源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按其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医疗保险补贴不含大病统筹部分,补贴期限为2年;对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按实际社保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八)营口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设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万元,通过多种途径帮扶困难家庭毕业生实现就业。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500万元,用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的使用以无息贷款为主要方式,无息贷款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2万元,合伙经营项目可累计,对极具发展前景的项目资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偿还期为3年。在本地区创业的毕业生享受工商、税务等24项政府创业优惠政策。

2.利用沿海产业基地急需人才的有利条件,通过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及时发布企业需求信息,组织基地内项目企业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项目企业接收的毕业生,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事宜,全程免费服务,帮助毕业生落实人事关系、档案等,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为基地接收的毕业生发放毕业生跟踪卡,注明办公电话、网址等信息,及时解决毕业生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3.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发放见习补贴、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享受各项见习优惠政策。

(九)阜新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2.在阜新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已办理离校手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政策有:获得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或毕业后未实现就业的,都可免费参加市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

4.对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公益岗兜底安置。

5.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给予创业场地补贴。每年补贴5000.00元,补贴期限为2年。

6.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7.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辽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公务员条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一般可不受专业限制。

2.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3.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实行定向招录;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定数量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按招聘综合性岗位每年拿出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具体单位和岗位,纳入公开招聘范围,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定向招聘辽阳市户籍或辽阳市生源并从辽阳市应征入伍的,当年或上一年退役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市属国有企业和驻辽阳中省直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不低于总量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普通高校毕业生。市、县(市)区政府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时,要优先吸纳退役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军队服现役期间计算工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当年可按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对待。

5.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财政承担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下同),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以及现行促进包括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创业各类政策措施。

(十一)铁岭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实施“跨越工程”人才储备派遣计划,对于产业成长性强、高层次人才需求潜力大的行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储备优秀人才。

2.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专门建立“信息库”,确立“一对一”的帮扶机制,对需要就业信息服务的,至少提供三次基本符合条件的就业信息;对希望提供职业技能的,至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对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继续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为创业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并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

3.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以免费参加政府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免交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报名和体检费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时可享受职业技能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在公益岗位就业时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岗位补贴政策等。

(十二)朝阳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举措扩大企业吸收高校毕业生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继续支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吸纳高层次学历毕业生就业。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专业对口,单位急需”前提下,市直相关部门要优先吸纳。

2.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朝阳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含3年),登记失业1年以上,实现灵活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其中,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社会养老保险自选缴费档次确定后,按照缴费基数的12%给予补贴(即统筹部分),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上年度朝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6%给予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

3.鼓励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预先拨付培训补贴。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并多渠道减轻高校毕业生所经营和创办的企业负担。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5.实施资金补贴政策。一是对于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在朝阳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经营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对创业成功大学生,优先扶持为创业带头人。对大学生创业带头人吸纳一定人数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盘锦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鼓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通过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来吸纳高校毕业生。

2.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发放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有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部门承担。

4.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按7:3配比。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经济实体,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企业为吸纳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给予补贴,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按7:3配比。

5.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实现灵活就业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部分之和的50%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按7:3配比。

6.首次在盘就业创业且具有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3年期2000元/月的薪酬补贴。

7.首次引进的非盘锦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在盘就业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给予3年期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本科生400元/月。

8.首次引进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来盘领办或创办企业,研发中心或研究院的,经审核认定后,硕士以上学历或相当层次的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9.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未进入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园)、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万元给予补助,按属地原则,市、县(区)财政按7:3配比,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0.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11.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盘锦市以个体、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均可享受盘锦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全额贴息。对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含15%),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2.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窗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3.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经市人社部门核准认定后,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交付给本人: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14.对年税收额达5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创业奖励。对于初创期小巨人企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给予10-50万元免息借款支持,使用期限2-3年。对于成长期和壮大期小巨人企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给予100-500万元低息借款支持,使用期限2-3年。对创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海外人才(留学生)创业项目,在创业初始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15.鼓励大学生创业,对入驻政府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创业园在3年内免收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第4年、第5年减半收取。

16.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创新实施盘锦市大学生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工程,形成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支持创业型载体建设。对经认定为市级建设标准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60万元补贴。对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市级标准的“众创空间”,给予每个建设单位50万元的奖励。对于各县区(经济区)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每年补贴60万元,市、县(经济区)按2:1的比例配备。对评为省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的,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对在盘落户的专业创业运营管理团队,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17.对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一次性获得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200万的补助;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可以一次性获得总投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孵化器运营期间,被评为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5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入驻各园区及开发区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3年内免征租金。对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成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18.支持企业与高校开展优势智力资源整合,对与高校联办的具有一定规模且引才作用显著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经评审给予以习性5万元的奖励。

19.以现有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的网络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高校和社会资源,形成互联互融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全方位服务。

20.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一次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介绍一人就业补贴100元。

21.支持大众创业,免费为创业者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对创业者创业企业新招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经市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培训费用补贴。

22.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3.对企业新招收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当地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4.各级政府要优先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交通、午餐等生活费补助。

(十四)葫芦岛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继续实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计划”,按照“专业对口、双向选择、择优选用”的原则,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

2.对于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将提供就业援助,并重点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残疾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开发城乡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鼓励和支持企业挖潜增岗,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范围,积极开发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见习实习基地和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

3.加强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充分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咨询和辅导,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公平就业。

上一条:“放飞梦想,展现自我”文学院2018届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圆满成功

关闭